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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11.18—11.22)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19-11-24 12:45: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李克强总理: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李克强总理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当天会议确定四项措施: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教育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教育咨询服务制度
 
教育部近日出台《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政策保障。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改革试点。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为教育科研提供适用、及时、有效的数据信息。大力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开展国外教育培训,规范外事活动管理,适当简化中外专家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会议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陕西:财政厅编印政府采购工作指南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编印了《政府采购工作指南》,旨在为采购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水平。《政府采购工作指南》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编印而成,主要分为三大块内容:一是针对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存在的法律法规意识模糊、制度规定执行不规范、主体权责不明晰等问题,从政府采购基本概念、采购方式和采购实务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共分3部分48条内容;二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内部权力运行,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梳理出80个业务风险点,供采购人参考运用;三是编制操作流程图12个,涵盖项目委托、采购方式确定、计划备案、采购程序、专家抽取、质疑投诉等环节,突出了工作指南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极大地方便了采购活动当事人查阅使用。
 
山东:将集采项目在采购中心等待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压缩至10天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16条改革措施,制定了9大类工作标准、规范和指引,涉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逐步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通知》提出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由原来的114项压减至38项,分散采购限额统一提高到150万元,进一步提高部门、单位采购自主权;将集中采购项目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待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压缩至10天;设置批量集采大订单触发机制,缩短批量集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调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流程,减少因初审不通过而导致的重复公示;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供的材料;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执行流程图》,指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畅通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加快实施“从编制部门预算,到政府采购交易,到采购结果运用”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实现“预算—采购—支付—资产管理”的财政业务横向一体化以及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纵向一体化,全省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同平台、无纸化办理。
 
四川:2020年启动贫困县农副产品网络平台采购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贫困县要把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作为主要目标,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扶贫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第二批及后续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推荐和农副产品入驻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网络销售平台”)等工作;及时动态更新和丰富完善供应商名录,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工作。2019年底前,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先行启动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县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方案》还指出了两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二是组织引导预算单位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海南: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0万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根据《目录》,该省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另外,集中采购目录备注“网上商城”的货物,采购人应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网上商城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网上商城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采购人自行购买,采购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政采扶持中小微制定融资贷款指引
 
青海省财政厅近期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出台了《政府采购合同线下融资贷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融资贷款指引》)。据了解,《融资贷款指引》结合青海省实际,根据银行类型,选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家金融机构,在青海省本级先行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下融资贷款试点工作,依法取得青海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得中标合同并使用该合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除此之外,为了让中小微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青海省财政厅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排斥中小微企业,禁止在招标文件里要求企业规模,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内蒙古:公布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
 
据了解,内蒙古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自治区本级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和14个盟市通过自查、排查并结合代理机构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十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经清理共发现102个问题,涉及“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4类问题。
 
上海: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重点关注六大专业
 
为进一步充实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上海市财政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公开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沪财采〔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业结构和人员分布,本次将重点招聘体育器械、人用疫苗、城市景观管理服务、会展服务、餐饮服务、广告策划制作服务等6方面的评审专家。除重点招聘专业外,其它各类专业人员也可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此外,《通知》还介绍了本次招聘工作的评聘方式,将由上海市财政局将组织由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方面的严格评审,对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在2020年1月底前办理聘任手续,组织培训并发放《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资格到期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按照市财政局届时的资格复审通知申请资格续聘。
 
重庆:政府购买服务须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
 
重庆市政府日前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标准进行了细化,根据颁布的试行办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项目、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一类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服务项目;一类是服务年限1年内,预算额度市级500万元以上、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服务项目;还有一类是服务年限1年以上,资金额度分别为单次服务预算或一个年度内预算市级500万元以上、区县200万元以上的连续性项目。试行办法对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资质也有明确规定。除了满足委托方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外,须具备三项条件: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或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拥有相关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相关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5人及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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