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 财政部最新答复来了
财政部日前公开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以下简称《答复》)中就“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业界专家提醒,关于财政部的此次答复,切勿再出现误读,再以讹传讹了。据了解,去年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后,部分媒体(自媒体)进行了错误解读,断章取义地发出“取消低价中标”及“取消最低评标价法”等不实信息,并进行了广泛传播,对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造成了错误的引导。因此,业界专家一看到有关最低评价法的内容,就忍不住先做提醒。
那么,财政部刚刚对张萍等3位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提案作出的《答复》,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
将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
《答复》明确,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得,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
请注意,《答复》同样没有说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
将建立更科学的购买内容“正面清单”
关于加大购买范围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积极探索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指导性目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部署推进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服务、养老、文化、交通运输、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领域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养老、文化、残疾人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等领域购买服务工作进展较快,开展了许多典型项目。总的来看,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府购买服务理念深入人心,购买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更科学的购买内容“正面清单”;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大购买力度,扩大购买范围。
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关于强化监管问题,财政部指出,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需求管理、政策功能、交易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等部门已形成职责清晰、流程明确的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购买服务监管按现行监管体系执行即可。下一步,财政部将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包括监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和《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
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和《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综函〔2019〕15号
张萍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购买范围,强化购买服务监管责任问题
(一)关于加大购买范围问题。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积极探索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指导性目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部署推进分级分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服务、养老、文化、交通运输、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救助、公租房运营管理等领域专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养老、文化、残疾人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等领域购买服务工作进展较快,开展了许多典型项目。总的来看,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政府购买服务理念深入人心,购买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通过编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更科学的购买内容“正面清单”;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大购买力度,扩大购买范围。
(二)关于强化监管问题。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机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涵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需求管理、政策功能、交易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财政等部门已形成职责清晰、流程明确的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购买服务监管按现行监管体系执行即可。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包括监管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二、关于降低招投标成本问题
目前,中央部分集采机构和一些地方积极推进电子化投标和评标,显著提升了采购效率,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和完善采购活动的电子化运行机制,有效衔接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财务报销全过程各环节,实现操作全流程电子化,减少使用纸质投标文件。关于委员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电子认证问题,目前我们正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改革工作,争取2020年底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化。
三、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
诚如委员所言,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得,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010-68551583
财政部
2019年8月2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
周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对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入客观,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诚如代表所言,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近年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同时,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共享。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下一步,财政部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二是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财政部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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