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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10.21—10.25)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19-10-27 10:47: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务院:加强招投标和政采监管依法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国令第722号),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需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重点关注的是,《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提交第7份GPA出价清单军事部门首次列入
 
  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定,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之后作了5次改进,本次出价为第6次改进。
 
  发改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发展涉海金融等业务,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在政策保障方面,《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有关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机制和产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扩大购买范围,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20条措施规范采购
 
  为进一步强化采购全过程管理,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助推“十三五”规划落实,更好服务保障部队备战打仗和建设发展,针对当前军队采购任务存量多、增量大,采购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军委后勤保障部出台9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措施包括,畅通应急采购快车道,应急采购项目可使用采购机构2年内最近一次采购结果直接签订合同,情况特别紧急的,可边组织供货边签订合同;推行预先采购,在采购需求提报前,对供应需求稳定、技术标准统一、市场价格平稳的项目,可组织开展预先采购,提前确定供应商和产品价格,将采购环节前移,采购结果预置,解决被动采购、重复采购的问题;拓展网上采购,扩充军网商城上架产品品种数量,提高单批订单采购额度,可依托驻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及信誉良好、服务优质、全国排名靠前的国内知名大型电商自营专区组织;统筹使用军地力量资源,明确军地采购力量、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使用要求,解决资源不够、力量不足的问题;规范采购需求,采购单位提报采购需求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资源、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交付时限等因素,采购周期不足60天的,一般提报非招标采购方式;限定采购实施时限,防范流标废标,使用标准文本和评审模板编制的采购文件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不再审批;加快履约和审价,明确合同履约进度和单一来源审价的推进办法;明确特殊项目采购渠道,对相关行业政策制度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实施特事特办;严格监管督察,明确对违规供应商处罚刚性要求,建立采购全过程、全领域巡查督察制度机制。
 
  四川:14个部门联合出台首部惩戒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23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对严重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工程质量、招投标、挂牌交易等方面。该《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惩戒规定,对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措施、失信信息披露、异议申诉及处理等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依法依规运用失信联合惩戒的手段,构建政府、行业、市场、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新出台的《办法》共十四条,包括总则、适用范围、职能分工、惩戒参与单位、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报送、失信信息披露平台、失信信息披露内容、异议处理、异议申诉、失信信息公示期、解释权限、有效期等方面,特别明确将规避招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行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拒不履行合同等情形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

  山东:政府采购信息率先实行全流程“六公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山东省政府采购在全国率先实行全流程“六公开”,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切实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六公开”即:公开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信息六公开。通过全面公开,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确定标准化文本,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同时,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全省各地各级采购当事人可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信息网”,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所有信息的实时发布,做到“一网打尽”;各级监管部门通过该平台实现了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法规政策等监管信息,做到了“无死角、全覆盖”,形成全省统一规则、同一平台、分级监管的格局。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考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定期通报信息公开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问责。
 
  陕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关于取消投标报名的要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与地市沟通协调,多措并举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业务流程,凡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取消网上报名环节。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在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的基础上,还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随采购公告同步发布,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项目情况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降低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同时,将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延长至开标前,即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参与投标,给供应商更多参与机会,营造公平竞争开放的交易环境。
 
  湖南: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
 
  经湖南省委批准,十一届湖南省委第七轮巡视将对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湖南建工集团、湘电集团、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湖南省兵器工业集团)、湖南体育产业集团、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湖南省演艺集团等16家省管企业党组织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3个省直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对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5个省直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
 
  贵阳:专项整治建筑招投标市场
 
  从贵阳市住建局获悉,贵阳市将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贵阳市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本次专项整治将持续到12月15日。整治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各住建部门将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整治,整治内容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打击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或阻扰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整治恶意竞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胁迫、利诱中标人放弃中标;查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订立霸王条款
 
  深圳市司法局近日邀请12个立法联系点及多家立法联系意向单位,就《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座谈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联系点座谈会。该项营商环境立法稿与8月公示的版本相比,在行政许可、退出便利、规范房租等方面有所改动。据了解,该征求意见与此前深圳市司法局在网站上公示的内容相比有所改动。在平等待遇方面,征求意见提出,不得歧视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土地供应、政府采购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内容。此外,该征求意见特别增加一段内容,强调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订立霸王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不得规定单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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