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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布

作者: 发布于:2015-09-01 08:18:57 来源:审计署网站

  表4 截至2015年6月底7个省闲置土地面积
 
  单位:公顷
 
截至2015年6月底7个省闲置土地面积
 
  二、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的部分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的政策措施未落实。主要有:
 
  (一)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未严格执行支农再贷款发放标准和实施贷后监管。其中:向安徽、福建2个省涉农贷款余额占比未达到70%的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1.18亿元;山西、湖北、安徽、贵州、宁夏5个省6.83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流向煤炭开采、房屋建设等非涉农领域。此外,部分地区涉农贷款利率较同期同档次非涉农贷款仍偏高,如福建沙县农商行2014年使用1.4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1467笔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9.16%,较当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2.67%,是当年支农再贷款年利率3.35%的2.73倍。
 
  (二)民政部未按时出台慈善组织及社会捐赠等3项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民政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于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利用广播电视等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和“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的3项具体措施。至2015年7月底,民政部尚未完成上述工作。
 
  (三)工商系统有关企业公示与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衔接不到位。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至2015年6月底,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机关仍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自行开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获评“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这种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别在同一部门两个不同网络平台公示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也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社会公众评判监督。
 
  (四)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次申报”方式通关报检占比较低。2014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再次明确这一要求。2014年11月,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启动“三个一”检验模式。由于其使用的一次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本不统一等,2015年1月至6月,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一次申报”进口数量占全部进口申报数量的比例分别仅为5.05%和3.7%。
 
  (五)福建省出台的财政资金扶持办法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2〕15号)规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用于参股的投资要保本回收”,福建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资参股设立财政性引导基金时,均明确要求财政资金享有保本退出权,不承担亏损。这一做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关于同股同利、亏损共担的规定精神不符,也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六)陕西省个别金融机构通过“以贷转存”等方式变相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规定,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2014年至2015年6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省12户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9359.16万元,要求企业将其中5341万元转为定期存款,再以存单质押重新发放贷款5271万元。相关企业实际取得贷款9289.16万元,却需支付14630.16万元贷款本金的利息,增加融资成本258.92万元。
 
  (七)河北省个别金融机构通过“以贷转存”等方式变相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费用。2015年4月,中国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与民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河北华威凯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向其发放贷款1000万元,但要求贷款资金不得支取使用,而是作为保证金存放在该银行,在该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其提供融资2000万元。这一做法,使得企业不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额外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担保费、公证费等219.77万元,实际融资费率达12.21%,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
 
  (八)江苏省个别企业融资被增加多项附加条件。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城东支行、工商银行南京军管支行、江宁上银村镇银行等合作银行的借款都被附加了存单质押、年中年底存款等条件。如2014年9月该公司在江宁上银村镇银行贷款500万元,除按基准利率上浮10%收息外,还附加了一年期存单500万元质押贷款475万元的条件。
 
  (九)黑龙江省因主管部门意见不统一,未按时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自2013年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分解中央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两部门在认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上存在分歧,影响了“确定分配原则”和“项目申报”两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导致2013年至2015年的4个投资计划比规定时限晚下达27个、66个、64个和55个工作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106.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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