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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9.2—9.6)

作者:李璞/整理 发布于:2019-09-09 09:06: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简要情况显示,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增幅趋缓,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较上年增长11.7%,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5%和4%。
 
  财政部: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
 
  9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同样是招标投标,不同体系下对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投诉质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财政部表示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财政部发布9则信息公告五个问题应警惕
 
  财政部9月2日发布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六号~第九百二十九号)。其中包括举报处理决定公告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1、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3、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简要情况》。简要情况显示,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增幅趋缓,采购规模达35861.4亿元,较上年增长11.7%,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5%和4%。
 
  财政部:修改《政府采购法》已成为各方共识
 
  9月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的答复内容。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同样是招标投标,不同体系下对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投诉质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财政部表示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财政部发布9则信息公告五个问题应警惕
 
  财政部9月2日发布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六号~第九百二十九号)。其中包括举报处理决定公告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1、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3、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六部门: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
 
  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意见》从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确保政策落实见效等方面提出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20条具体措施。针对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方案》强调,要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发改委:发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典型做法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网站获悉,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发改委研究选取了部分地方在推进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优化交易服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典型做法案例,并梳理形成了《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并于日前正式发布。《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共收录了江苏、贵州、安徽、深圳、浙江、广州以及昆明等七个省市的典型做法。
 
  工信部:拟规定国家机关等从中小企业采购须30日内付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安徽:招投标转包,拖欠工程款将被“拉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四类行为纳入“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湖北:全面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分别就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拿出了具体工作方案:首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其次,明确清理与纠正方式;此次清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另外,为确保各单位做好清理工作,湖北省财政厅专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中开通“湖北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填报专栏,供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清理情况。
 
  北京:政府直接履职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不能购买服务,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办法》还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意见》从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机制,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确保政策落实见效等方面提出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20条具体措施。针对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方案》强调,要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发改委:发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典型做法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网站获悉,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总结推广各地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发改委研究选取了部分地方在推进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优化交易服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典型做法案例,并梳理形成了《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并于日前正式发布。《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共收录了江苏、贵州、安徽、深圳、浙江、广州以及昆明等七个省市的典型做法。
 
  工信部:拟规定国家机关等从中小企业采购须30日内付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安徽:招投标转包,拖欠工程款将被“拉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四类行为纳入“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湖北:全面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分别就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拿出了具体工作方案:首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其次,明确清理与纠正方式;此次清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另外,为确保各单位做好清理工作,湖北省财政厅专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中开通“湖北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填报专栏,供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清理情况。
 
  北京:政府直接履职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不能购买服务,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办法》还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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