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融合怎么融?财政部表态了
财政部网站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据了解,王玲代表提出的第7402号建议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在《答复》中有四个信息应重点关注。
三方面均符合才纳入采购法调整范围
《答复》强调了两法法律适用的问题。在采购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都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问题,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选择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却错误地套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涉及采购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和采购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答复》同时还指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通过两法实施条例在制度上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两法的“楚河汉界”。
两法融合要考虑与国际接轨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从业人员交流得比较多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同时存在,导致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存在诸多差异或是无所适从,希望“两法”尽快融合。
从国际上看,各国大多只有《政府采购法》,遵循统一的采购规则,而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都服从和服务于政府采购。“我们支持遵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采购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考虑到立法体制、管理体制等现实情况,如果短期内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具备条件,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方案。” 财政部在《答复》中说。
监管分工应遵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采购和招投标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都对具体项目的监管主体产生过困惑。不久前,还有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问答栏目上提出过某个项目应当由哪个部门来监管的问题。财政部在此次《答复》中表示,早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确实存在监管主体重叠、监管内容交叉的问题。值得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监管权的配置做了进一步明确,其第四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权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两法监管权的冲突问题。
财政部正在研究修订《政府采购法》
对于业界呼声比较高的修订《政府采购法》的问题,在《答复》中也有了明确回应。财政部表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实施了十六年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囿于上位法的既有规定,在有些方面也无法实现有效的突破和修正。财政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财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研究项目。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需要,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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