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8.26—8.30)
作者:李璞/整理 发布于:2019-09-01 15:19: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八部门:发布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日前印发《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明确了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整治方式、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财政部:八家供应商因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
财政部8月28日发布1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号~第九百二十五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8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7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1、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4、采购人违规变更中标结果;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6、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为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生态环境部:政府采购环境标志标识使用认证机构增至四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据了解,之前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是唯一获得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机构。《通知》强调,为做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维护中国环境标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上述三家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认真执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则》,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及时将认证和证书信息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信息平台上报,按照信息平台生成的证书编号和统一的证书模板向企业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监督获证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违反中国环境标志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福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出台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27号出台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文件:一、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七、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八、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九、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深圳:公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了深圳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十大典型案例,讲解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知识。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供应商串通投标案,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关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在同一单位,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等现象。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投标案,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信息与产品生产厂家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不一致。供应商转让中标项目案,在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有的企业在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公司,并与其签订转让项目的协议,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和合同亲自履行的原则,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评审专家不依法评审案,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行贿受贿案,评审专家理应秉公参与项目评审,然而有些专家利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务便利,接受投标供应商贿赂,或代表投标供应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行贿,在评标过程中对特定公司给予关照。
广州:取消政府购买服务准入门槛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了《广州市支持社会组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项措施》。其中多项措施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其中,《十项措施》明确,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取消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社会组织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年度报告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就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受区域性限制。
重庆:处罚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问题
日前,重庆市5家采购人和2家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2家代理机构被警告,12名专家被警告并每人罚款2000元。去年7月至11月,财政部选择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庆市财政局对财政部移交的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后,日前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理。本次被处罚的采购人主要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公告采购合同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主要存在采购档案保存不完整或未妥善保管,发布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等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还存在共性问题,包括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而专家方面的问题,则包括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等。
厦门:2020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出台
为便于采购人编报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益,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印发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门介绍,相比2019年度,《通知》对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做出了调整:一是调整通知内容体例,按政府采购主体范围、项目范围、方式、程序、交易场所、应当落实的政策功能、自行采购、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编写,方便采购人理解和执行;二是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项目范围、自行采购项目范围,明确各自采购方式、程序和要求,规范采购活动;三是鉴于起重设备、空调机组、发电机、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原列入大宗货物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具备批量采购特点,难以形成规模采购效益,2020年上述项目不再列入大宗货物采购目录;四是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自行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五是进一步明确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和单位内控机制,促进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廉洁化。
苏州:政府采购监管再出新招 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以问题和结果为导向,印发了《2019年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构建以法治采购为核心,以阳光采购、效能采购为两翼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苏州市级政府采购监管水平。《通知》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入库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该种举措避免了责任落实时的相互推诿,对项目经理的从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代理机构监管方面,除了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外,《通知》还要求继续按季公告具备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操作权限的各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供市级各预算单位选择。继续对代理机构实施专项检查,建立各市、区财政部门和代理机构信息发布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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