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减少政府采购投诉的六个抓手
7月27日下午,在第14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的监管论坛上,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倪文良做了“多措并举减少政府采购争议 有效防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风险”的主题发言,就如何减少政府采购争议以及投诉处理进行了经验分享。
据介绍,近3年来,浙江省省本级收到政府采购案件、受理案件以及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仅1起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1起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诉讼案件继续保持无败诉。去年浙江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案件共203起,其中省本级受理10起(撤诉6起,作出处理决定4起)。为什么浙江省能较好地化解政府采购纠纷、减少政府采购争议呢?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倪文良
倪文良介绍,浙江省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来减少政府采购争议、有效防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律风险。
明确身份定位,把握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的度。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角色之间“度”的把握很重要,才能实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设计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功能。
供应商提起投诉主要应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财政部门充当的是行政裁决的角色,以书面审查为原则,通过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经书面综合分析,或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即可就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应过度行使监管职责,否则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和“权力不当干预”,也助长供应商未中标就投诉的不良风气。
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政府采购信访举报,适当提高立案标准和延长处理期限,不能不加以区分地“有求必应”,否则将架空现行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借助信息化平台构建诚信机制,推进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减少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2018年,政采云平台覆盖浙江全省,初步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通过政采云平台,浙江省实现了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全过程留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适当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通过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直接采购;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在云平台竞价采购。通过政采云创新采购方式、评价机制及诚信管理体系的应用,促进供应商守信合法经营,同时监督采购人、评审专家违规行为,从而减少政府采购争议。
专业律师全程参与,创新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从2016年起,浙江省财政厅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律师团队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罚、举报案件、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其中一名律师于工作日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值班半天,负责接收案件,起草受理或补正通知书并及时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协助调查案件、及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以及起草处理(处罚)决定书、监督意见书,制作调解笔录等,全过程参与举报、投诉、处罚工作并进行专业化的法律把关。
投诉案件处理经办岗和值班律师提出初步的投诉处理意见后,政府采购监管处组织集体讨论分析案情,最后经厅领导审批后下达投诉处理决定。
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组织集体讨论,多重审核把关,有效防范投诉案件处理法律风险。
引导投诉有关当事人沟通,促进相互和解。利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以及合理的补正期限,深入了解投诉供应商的诉求,针对不同环节的投诉事项,确定关键症结,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视并认真依法处理争议,充分发挥采购人主观能动性,力争及时化解纠纷。
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导致的投诉,引导投诉人、被投诉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发证机关去咨询,让他们自身了解权威信息,从而使双方自动统一意见。针对案情复杂的,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进行当面质证,查明事实。
在案件受理后、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之前,查证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纠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力争取得投诉人理解,使其主动撤诉。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之后,再次主动与相关当事人沟通,解释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让其信服。
发挥政府采购联合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作为政府采购行业的全省性社团组织,其职能主要定位在行业自律和为财政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重点是加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采购专家自律管理,帮助采购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例如,为提高招标文件质量,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研究制定招标文件相关标准文本,并在集采机构先行试用,有效推动招标文件规范化;为规范质疑答复文本,减少采购环节法律纠纷,征集了政府采购质疑与答复文稿,组织专家进行点评,在此基础上,结合财政部相关法规,形成“质疑答复函”模板,推荐全省代理机构使用后,对减少投诉案件发生,收到较好效果;常年组织培训,提高各方业务素质和能力,构建相互监督、平衡有效的政府采购环境,从而减少政府采购纠纷。
建立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干部案件处理能力。为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案件的应对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促进学习交流,2017年起,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制度。政府采购案件分析交流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案件讨论会不定期召开,各设区市采监处可申请参加旁听。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三个片区,每个片区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案件分析交流,片区交流会讨论交流的案件结案后,案件经办单位制作完整的案卷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采监处将不定期编制成册,印发全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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