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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一步简化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程序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7-17 09:41: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年初以来,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较上年同期有所加快,但仍低于财政总预算执行进度。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通知》对省直各预算单位提出四项要求。
  
  一是严格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考虑上半年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因素,2019年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的最后时限调整至8月底,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受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对8月底前未申报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急需支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报延期申请,说明项目延期原因,明确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最迟不得晚于10月底),经省政府同意后,履行相关程序。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一来源采购审批程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包括1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取消公示和纸质文件审批程序,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申报计划。
  
  三是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审核。自编制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起,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费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所有采购预算都要按照采购品目细化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填报每个项目的采购时间、完成时间、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上报时间不得晚于6月底。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调整。
  
  四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工作,提前做好前期论证和需求调研工作,不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到位而影响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省财政厅将继续开展预算单位履约验收情况抽检,对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惩戒,涉嫌“黑”“恶”的,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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