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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 政采人八大关注要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9-07-16 09:23: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电子化成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手段
 
  《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第五十五条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电子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关各方在不断实践中,又有哪些合理化的建议呢?
 
  《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统一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进行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要求,国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行为均应当纳入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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