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 政采人八大关注要点
供应商被“强退”三年内无缘政采
《意见稿》第六十六条明确的是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长期吊销未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三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关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一旦被强制退出,三年内都将无缘政府采购。这个时限要求对供应商应当是不小的震慑,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您对该条规定又有哪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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