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07-15 10:35:28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网站
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辽宁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新版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通知》要求,凡参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凭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保函参与项目,无需缴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配合采购人按《通知》要求制定采购文件,接受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市也要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提交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今后,辽宁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与辽宁省担保集团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合作,扩大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范围,并积极研究开发网上申请保函功能,实现保函申请线上操作。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