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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07-15 10:35:28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网站
   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辽宁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新版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通知》要求,凡参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凭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保函参与项目,无需缴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配合采购人按《通知》要求制定采购文件,接受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市也要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提交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今后,辽宁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与辽宁省担保集团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合作,扩大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范围,并积极研究开发网上申请保函功能,实现保函申请线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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