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编制招标文件前 这10个问题你一定要搞懂
作者: 发布于:2019-07-06 14:16:11 来源:易采通APP
把赠予的款项写入招标文件可以吗?
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加可以么?
答:不可以。首先,国内的企业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分,而外资企业有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属于中国法人,应该跟国内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是两个概念,外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而外国企业则是外国法人。外国公司不得直接投标,除非是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招标文件造假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答:不可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的话,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发售以后,还能修改吗?
答:可以修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供应商的信用查询渠道吗?
答:投标人的信用查询渠道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注明,所采购的软件需要某个公司品牌的授权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厂家授权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果招标文件中有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 可以发布更正公告进行修正后继续招标吗?
答:不可以,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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