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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启动 存贷比监管指标拟取消

作者:王比学 徐隽 发布于:2015-08-27 08:18: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审议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拟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会议介绍了删去这条规定的理由:
 
  一是存贷比监管指标已难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与推出存贷比监管指标时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的相对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相比,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已趋于多元化,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负债、发行债券等在负债中占比逐步提升;商业银行资产中,除贷款外,债券投资等占比提升。存贷比指标只考虑存款和贷款两项,覆盖面不够,且未区别存款和贷款的期限、质量、稳定性等因素,难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当前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在防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等),能够更为细致和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二是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受到制约,存贷比合规压力较大。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业银行(约占1/3)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的有86家。从当月日均存贷比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资银行为78.16%、村镇银行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银监会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共4次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着力在法律框架内对存贷比监管进行优化,但今后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越来越有限。此外,存贷比监管还可能影响当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
 
  三是存贷比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消极导向。“以存定贷”的存贷比监管,使商业银行经营中过分重视存款考核,为满足监管要求违规“拉存款”,月末、季末存款“冲时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商业银行将资产移到表外,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筹资成本,形成新的风险隐患。同时,存贷比监管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片面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影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四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大多没有将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而是作为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尚福林说,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共同研究认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同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日益完善,且存贷比不再作为监管指标后还将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控不会受到削弱。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稳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先就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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