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要通报
作者:易采通 发布于:2019-05-28 09:29: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5月23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30项差错行为,比如未按规定使用采购文件范本、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编制的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违规对外透露评审情况等。如代理机构出现差错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标段号、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五条 省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六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导致退回修改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三)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五)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六)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七)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十)招标异常或终止招标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十一)未按相关规定完成交易流程的;
(十二)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十三)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
(十五)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十六)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十七)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十八)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
(十九)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
(二十)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的;
(二十二)因操作失误,导致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二十三)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进行合同上传归档的;
(二十五)无故不参加省中心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活动的;
(二十六)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七)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申请人)意向的;
(二十八)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十九)有被综合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者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十)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不遵守省中心相关规定、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七条 省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进行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必要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省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通报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省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十条 省中心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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