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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4.15-4.19)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4-21 10:42: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1、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十五类信息;除国家秘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等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2、国办: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要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3、财政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农村项目由村民自建自营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此类项目凡是贫困村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均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4、湖北:评标结果公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4月15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通知》,对评标结果公示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不要随意上传招标文件中未要求的个人身份证图片;投标人对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或证件上传时,应对号码进行适当屏蔽处理后再上传。
 
  5、天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通知,对本市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事项做出调整。根据通知,进口医用设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与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6、上海: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改为备案制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7、江苏:开展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8年工作考核
 
  4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通知》(苏财购〔2019〕18号),决定开展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2018年工作考核,考核对象为省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消防总队、残疾人联合会等7个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小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后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8、四川: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调整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制度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9、浙江:公布新一期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机构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2019-2020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机构名单,继续对省级采购单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会计、审计、绩效评价和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其中,会计、审计和绩效评价等中介服务入围机构为83家,比上一期(2017-2018年度)多了58家;资产评估服务入围机构为57家,比上一期多了37家。
 
  10、深圳:实行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深圳市财政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采购人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办法》明确,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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