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记录表其他投标供应商能否代签?
作者: 发布于:2019-04-07 12:15: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组织教学设备项目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供应商D公司提出书面质疑,一方面称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的过程中未尽职责,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除了登记本公司投标信息外,还帮另一家投标供应商K公司签字,属于串标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招标文件未明确发电机模型的技术参数,导致D公司采用错误型号的产品投标,且在该技术参数不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扣除了D公司的技术参数得分,导致D公司排名靠后。D公司要求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答复。D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受理投诉,并调取了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采购文件和视频录像资料,调查后发现,D公司投诉事项属实,判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问题引出
1. 开标记录表能否代签,B公司与K公司是否涉嫌串标?
2. 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叫停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招标文件“先天不足”时,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投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供应商涉嫌串标。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了政府采购串标的情形,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还可以参照地方财政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来处理。通常情况下,不同投标供应商邀约投标都伴随着串标情形,财政监管部门只要深入调查,不难发现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例中,B公司投标代表帮K公司签字,串标的可能性非常大,应当认定为串标,取消中标资格。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严格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方面未尽到责任。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通常是由采购人提供的,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采购人往往对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具体明确等要求重视不够,影响到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在发现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存在倾向性或其行为有不当之处时,应当及时指出,并提出修改建议。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也未尽职尽责,直接复制粘贴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导致因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引发质疑投诉。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评标因素设置均存在问题,存在采购代理业务水平不高和与供应商串通两种可能。
在开标现场组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也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者,应事先做好开标登记的准备工作,提高预见和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对相关各方开标现场行为规范的把控能力,及时制止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活动,B公司投标代表未获得K公司授权,无权签字。在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允许B公司代签开标登记表,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实属失职。采购代理机构若与供应商串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够专业和负责。一方面,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明确、评标因素设置有问题,专业水准欠缺;另一方面,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在技术参数不属于评分因素的情况下,扣除了D公司的技术得分,有失公正和水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