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每周政采人应知的8件事(3.11-3.15)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03-17 09:24: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甘肃:公开征集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线索
3月12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该省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向该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供相关线索。
根据该通知,各政府采购参加人对甘肃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串通投标、阻挠他人竞标、操纵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恶意投诉等现象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向甘肃省财政厅提供有关线索(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的涉黑涉恶线索)。甘肃省财政厅将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并移交省扫黑办,为政府采购领域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采购环境。
江苏: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惩戒机制
3月14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所有PPP项目应同步纳入省PPP项目库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管理,并按规定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做到应录尽录。未入库项目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不得进入项目采购等后续程序,不得通过预算安排支出。江苏省财政厅对全省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地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提醒、约谈、通报和项目直接退库等方式予以惩戒。
四川:公布一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川政府采购网的“曝光台”栏目近日公布了70余条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在“曝光台”上,根据政府采购参与方,分别有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从这些记录来看,各项政府采购参与方违规行为有以下几类: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招标文件未对有关特殊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未按政策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拒不与采购人履行合同,违规停止评审等。而其受到的处罚轻则警告、处以罚款,重则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广西: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应实行定点采购
广西财政厅近日公布《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3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
江西省住建厅强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各方监督作用;切实督促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实施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企业,一经查实,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限制其投标资格期限等处罚,并根据规定一年内不予审批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省外进赣违法违规企业,暂停其入赣信息登记,列入黑名单。
浙江: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试点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购买主体负责确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管理性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奖优惩劣,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中有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山东:批量集中采购中不得向供应商提出合同外要求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和厂商、供货商诚信履约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省级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严禁采购人无理由取消采购任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拖欠供应商货款、作出不实评价等。厂商、供货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投标响应承诺等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诚信履约情况纳入网上商城信用管理,对在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商品或存在供货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商城供应商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全面推行采购当事人注册、备案网上办理
来自天津市财政局的消息,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简化工作流程,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实现了采购当事人注册、备案全流程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公示。自2019年1月1日起,采购人、供应商在办理注册、备案资格等事项时,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前往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只需要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在线录入有关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政府采购中心在线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反馈,采购当事人可实时在线了解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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