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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曹守同 整理 发布于:2019-03-14 17:48:55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行为,陕西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2018〕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总则、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31条,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成功登记,在陕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做出了规范,《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关于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登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陕西省的代理机构,要填报以下五项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拥有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情况。
  (五)评审场所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办法》规定,在名录登记或变更资料过程中,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代理机构,将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
 
 
  关于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流程控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等。
 
 
  《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投诉检举处理情况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办法》明确,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也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情形等,要求受托代理机构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关于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了采购人、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有关事项。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由各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五种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大力机构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标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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