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细化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 强化评价考核
作者:网络整理 发布于:2019-02-21 08:30: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近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闽公共资源办〔2018〕32号通知,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或者“管理办法”),对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细化管理。
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共分总则、采购人职责、供应商管理、品目及商品管理、交易管理、诚信评价管理、监督检查管理、附则共8章55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首先,关于采购人职责,实施细则明确,采购人是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网上超市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采购人应该严格执行预算;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选择网上超市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实施细则还要求采购人加强网上超市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网上超市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关于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网上超市通过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的条件、程序,供应商的身份类别、注意事项等。实施细则还着重规范了网上超市入驻供应商的退出;规定入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网上超市的,需按规定提交《供应商退出网上超市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入驻供应商在一个自然年内无交易订单或者因网上超市调整取消相关品目后不再符合网上超市入驻要求的,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将视情况予以清退,关闭其网上超市账号。
再次,关于商品和品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省交易中心在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建立全省网上超市商品库,并根据规定对商品库进行动态管理,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在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内选择适合当地需求的品目进行使用。
实施细则着重对网上超市商品价格进行了定义,分为超市价、市场价以及近期成交价等。市场价根据电商自营平台价、厂家官方指导价、大型上市网购商城价格、中关村在线参考价、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各级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同款产品中标(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价制定。
实施细则要求,供应商需根据网上超市引进的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提供的价格依据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 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超市商品进行比价核查。
第四,关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采购人根据规定可采用直购、竞价、议价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对供应商确认订单、取消订单、退回订单、换货退货、货款支付、订单验收等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了规范。实施细则还明确,采购合同盖章公布生效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确认后,供需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经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审核后上网公告,供应商应按补充协议履约。
第五,着重强调了诚信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上超市管理执行机构根据《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网上超市交易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和管理;采购人、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最后,关于监督检查管理,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规范采购行为。
文件规定本细则由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网上超市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文件规定,采购人具体行为诚信评价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执行;供应商具体行为考评管理依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采购人诚信评价细则列举了采购人的六类失信行为,包括采购人所下订单经供应商确认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后续程序操作导致订单被系统自动取消的;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取消采购合同的;网上超市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盖章发布后,采购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支付采购预付款导致后续采购流程节点无法正常进行的;采购人在收到货物后不履行签收手续而被供应商投诉的;货物经采购人签收后,供应商按规定在线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验收,也未申请延期验收而由系统自动验收的;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没有按规定及时对供应商供货行为和所采购货物相关情况做出评价,而由系统自动评价的。上述行为分别给予记失信1次并扣0.5-2分的处罚。
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从七个方面列举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包括供应商信息录入,商品,价格,经营、服务、评价和法规事项等:例如信息发布方面,提供虚假商品信息被核实认定的,记失信1次,扣15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价格维护方面,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造成实际售价不符合价格管理要求的,记失信1次,扣15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交易行为方面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购人订单的,记失信1次,扣2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还规定,如供应商因同一事件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记分周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自然年,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
相关链接:福建印发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和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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