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一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1.7-1.11)
作者: 发布于:2019-01-13 11:51: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1月8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2月7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提出意见。
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建设情况总体评价良好
来自财政部国库司网站的消息,财政部委托江西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8年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了第三方评估。第三方机构采用量化方式,对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地方平均得分为87.2分,总体评价良好。
评估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不断细化,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集中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基本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有效提高了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度集采目录将待"深改方案"出炉后调整
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执行,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后再行调整。
国办:落实科研仪器采购交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和相关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分别修订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部:将建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
财政部网站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对于如何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出了两点要求。
一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二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多个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申报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归集后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将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来自河北雄安新区官方门户网站的消息,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于1月11日印发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同时结合雄安新区的实际情况,也作出了很多创新和突破。比如,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代理机构;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明确了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对信用评价比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两次招标失败,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辽宁:就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1月7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辽宁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内容、条件、流程以及答复和处理等工作明确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广西:法人对本机构发布的政采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总责
广西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8〕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质量。
《通知》要求,法人对本机构发布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总责,要求落实到人,责任到岗,明确具体分管领导、专设机构审核人员、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要求本机构分公司发布的信息由总公司负责进行审核。负责信息发布的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当为本机构正式员工。实行信息发布经办岗与审核岗分离,即经办人员拟发布的信息要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后才能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河北:建立招标公告发布与部门信息公开协同共享机制
近日,河北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完成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及省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按照“法定媒介必须发布,同步向信息公开媒介推送”的原则,在省级层面建立了招标公告发布与部门信息公开的协同共享机制。
按照规定,今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法定发布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发布的同时,还将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省有关部门网站同步进行推送,实现“一处发布、同步推送、同步公开”。同时,按照要求,禁止各级政府和部门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转嫁给市场主体,强制招标人在其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干涉招标人自主权,最大限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福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通过竣工验收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近日通过竣工验收。该项目概算562.76万元,采购合同总金额51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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