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雄安新区工程招投标办法25大亮点
作者: 发布于:2019-01-24 07:56: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河北雄安新区官方门户网站“中国雄安”获悉,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于1月11日印发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雄安新区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规划范围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创造“雄安质量”,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
雄安新区
作为全国高质量发展样板的雄安,如何保证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能够规范运行?
根据《办法》,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那么,此次发布的《办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相比,有哪些亮点、突破以及独到之处?这些亮点中又有哪些值得政采人加以借鉴?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张松伟总结了雄安新区此次发布《办法》的25个亮点。
亮点一:依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亮点二:全面引入BIM、CIM、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亮点三:更加注重效率,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先行招标。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亮点四:明确规定了采用邀请招标时,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五:明确规定两次招标失败,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六:明确规定了项目实施总承包的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亮点七: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投标谁能作为牵头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亮点八:规定了可以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亮点九:明确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以及通过公开竞争选择代理机构的机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亮点十:编制并推行标准文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亮点十一: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亮点十二: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亮点十三:明确了暂估价的上限。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亮点十四: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亮点十五:明确规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亮点十六:对招标人应当拒绝的投标人做出明确规定和细化。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亮点十七:进一步细化串通投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亮点十八:进一步细化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亮点十九: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评标工作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的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亮点二十:对专家实施分级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和管理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个人资历、获奖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将评标专家分为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雄安新区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亮点二十一:评标专家量化评审时,减分应有客观依据。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亮点二十二:明确了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亮点二十三: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加强对项目结果的评价。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被评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文件编制审核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签订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亮点二十四:加强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雄安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亮点二十五: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提高救济效率。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张松伟还强调,这些亮点中,特别值得政采人高度关注和借鉴的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二、利用大数据、BIM、CIM等信息化技术,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信用评价比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
四、大型或结构复杂的项目中,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五、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代理机构;
六、对串通投标的进一步细化;
七、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明确了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
八、推行全程咨询服务;
九、对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十、专家量化评审时,减分应有客观依据。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