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政采“最后一公里”
山东出台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做好政府采购“最后一公里”的管理,确保“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的实现。
《暂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暂行办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提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还细化了项目验收程序,其中规定,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对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在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方面,《暂行办法》强调,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等6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采购人存在“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等6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等4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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