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云财采〔2018〕18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际,现将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备案或审批申请: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细化为以下7种情况:
1. 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4.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采购活动开展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事项;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事项。
五、申请或报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据材料。
(二)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不需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将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在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
(三)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情形(一)的项目,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进行公示,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1.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拟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购预算;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才能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四)公示期间发生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办处: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人进行答复。异议函由法定代表人送交的,送交时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人送交的,送交时被委托人应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省财政厅备查。
3.采购人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4.采购人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采购人若不能通过答复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事项,应当将上述情况和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
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说明原因理由,退回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八、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九、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
十、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保管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4〕2号)不再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2.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3.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格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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