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泗洪一项目重新招标说开去
如何认定规律性报价?
2018年11月19日,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浮动码头采购项目,本项目最高限价25万元。
2018年11月27日,到达开标现场的投标单位共计四家,报价如下:A公司的报价14.50万元、B公司的报价24.9585万元、C公司的报价24.9820万元、D公司的报价24.9940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以A公司提供的质量体系证书未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浮动码头的设计与销售为由,判定A公司为无效标,B公司为中标单位。
2018年11月28日,A公司对该项目的评审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如下:一、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C公司大股东乙某、D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为近亲属关系,虽然不能作为串通投标的证据,但是该三家公司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报价,非常接近最高限价,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存在严重的串标围标嫌疑;二、本项目为询价采购类招标,不是设计类招标,招标文件已经提供了设计图纸,本项目招标的实际内容仅为供货及安装,不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ISO9001质量体系证书原件,且认证范围包括浮动码头的设计和销售。涉嫌用与项目招标无关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而设定的特定条件。
接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复议,复议意见如下: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投标报价不存在规律性报价,质疑内容中第一条质疑不成立;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内容中第二条质疑成立。经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决定该项目修改招标文件,予以重新招标。
2018年12月07日该项目再次开标,报价如下:A公司16.9960万元、B公司14.9090万元、C公司16.6005万元,最终B公司14.9090万元成为中标人。
本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如何认定规律性报价?作者个人认为,本项目其中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同时异常接近最高限价,仅仅比最高限价低了约0.16%,虽然报价未形成等差数列的形式,未明显存在有规律性报价,但是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同时异常接近最高限价的现象是值得警惕的,报价明显缺乏有效竞争,是极其不合理的现象,尤其结合第二次开标的结果来看,第一次参与的异常接近最高限价的三家投标单位涉嫌属于防止项目流标,“抱团”参与投标;
二、如何科学制定最高限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作者认为代理机构应该精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科学合理地制定最高限价,而不是仅仅结合某一个潜在投标人的市场咨询价就草率地设定最高限价,导致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浪费;
三、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紧密结合,以便有利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选择最优的供应商,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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