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斐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一层第98车间
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牛山南路268号604室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3、4为:招标文件将魔力象限报告、IDC市场统计报告、VPN市场占有率等设置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排名作为技术指标缺乏合理性,但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无法认定相关技术指标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以及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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