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2018年9月4日扬州市财政局参加了在镇江举办的全省政府采购干部培训班,在培训班上省采购处处长就近几年江苏省政府采购实施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对接下来几年政府采购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基本情况如下:
一、 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新要求。第二,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要求。第三,政府采购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第四,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新要求。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五个目标
一是要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强化预算部门内部控制,推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二是要健全支持创新和绿色发展的采购政策,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推进军民融和发展等措施,更好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引领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是要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提高代理机构专业能力,为政府采购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四是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实现投诉处理的专业化,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五是要按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及其他双多边议题谈判,拓展对外合作新空间。
三、妥善把握和处理五个关系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财政整体改革的关系。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采购程序规范透明与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关系。第四,简政放权与创新监管的关系。第五,市场开放与国内改革的关系。
四、着力破解政府采购管理八个难题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重点研究解决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主要是八方面:一是要研究解决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地位的问题。二是要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融合的问题。三是要研究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问题。四是要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中的职能错位问题。五是要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完善问题。六是要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投诉专业化机制建设的滞后问题。七是研究解决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问题。八是要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支撑体系的完善问题。
五、亟需加强的三个方面
一要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行动,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充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建设“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目前的“信息孤岛”“协同不足”的问题。二要通过搭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行业自律、落实政策功能、增加市场开放谈判的回旋余地等方面的作用。三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干部队伍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本领高强的干部队伍。
六、落实“放管服” ,做好重点工作
适当提高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简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材料,禁止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 行动,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设“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七、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九项任务
1.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一是要继续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办法、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修订,抓紧研究出台代理机构、联合惩戒等政策文件。二是要对政府采购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相关工作任务进行研究,对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梳理,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行探索和铺垫。
2. 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当前比较紧迫的任务有:研究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创新的采购政策,逐步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不断丰富政策落实手段,将采购政策支持措施的着力点从评审环节向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等前端延伸,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估,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3.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要制订发布相关指导文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放管服”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便利性,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强化预算部门内部控制,推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
4.强化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从机制上系统性加强预算部门主体地位,建立预算部门为主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撑,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和监管的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切实强化预算部门在需求管理、落实政策、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同时,确立预算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采购决策机制,扩大预算部门在选择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方面的自主权。
统筹考虑采购规模、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展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过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清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改变简单以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的做法,鼓励预算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逐步从强调公开招标向强调竞争性方式转变。
5.改进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明确代理机构基本执业要求,强化代理机构的需求代理、合同拟订等专业能力,推动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路径。通过适当放宽专家选择来源,发挥专家在需求制定过程中的专业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在采购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行为,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制订发布《“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方案》,研究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加快“全国一张网”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简化小额零星采购和通用类货物及服务的采购程序;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探索推行远程在线评审、采购全流程无纸化;加快制定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各地区电子化过程中的“信息孤岛”“条块分割”“协同不足”、小额零星采购不规范等问题。
7.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全国40多万采购单位、近万家代理机构、10余万评审专家、大量供应商,围绕数万亿的采购市场进行博弈,且采购活动点多面广、程序链条长、岔路回路多。针对面广、量大、高度复杂的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转变认识,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具体事务向完善制度、落实政策转变。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对代理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预警跟踪。起草《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形成“尺度统一、行为联动、步调一致”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运用第三方评估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性及采购结果等开展综合评价,通过社会监督推动采购制度完善和活动规范。
8.加强投诉处理专业化机制建设。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应诉机制和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配备,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内控风险的同时,更好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9.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继续积极推进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争取早日加入,为我国开辟新的对外贸易增长点,也为今后在更广泛领域开展合作奠定基础。在自贸区等多双边机制下,继续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并紧密围绕我国走出去国家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努力探索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新途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对外合作的新空间为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新动力。要积极参与国际或区域经贸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定,为全球经济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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