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放管服”改革 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
湖北省公布2019年至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近日,湖北省公布了2019年至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预算执行中的事项。
2019年至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以突出湖北省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为主导,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为遵循,立足部门简政放权,抓大放小,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调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19年起,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是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三是进一步增加采购的灵活性,激发部门采购活力。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扩大集中采购机构选择范围,汉外省属单位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部分项目在汉外实施的,可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是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提升集采服务水平。各级集中采购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改进服务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代理采购。汉外省属单位自愿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应代理采购,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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