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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8-11-01 08:19:59 来源:财政部网站
  •   为防范财政检查执法风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人才资源管控检查质量和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在服务财政管理和推进财政改革中的积极作用,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完善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集智囊,充分利用社会专业资源


  《办法》明确了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的基本条件和选聘方式,即,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选在部分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业人士为财政检查咨询专家,获聘人选将颁发聘书。《办法》从9月3日开始实施,实施一个多月以来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前来咨询和报名的专家很多,已收到近六十名专家的报名材料,其中包括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为我区财政监督执法特别针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政府采购等行业监督执法注入新活力,提供更强有力的专业保障。


  二、定规则,明确咨询工作范围和方式


  《办法》适用于财政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等重大问题,需经咨询有关专家对该事项的风险性、专业性进行征询、论证和取证等一切活动。可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勘察和信函询问三种形式向聘用的专家进行咨询。


  三、明权责,落实咨询专家职责权利义务


  《办法》明确咨询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财政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案提供负责任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对涉及检查结论、检查处理处罚的专业技术、专业管理问题提供负责任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等。


  《办法》也明确咨询专家的权利包括对所参与咨询的检查项目有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在咨询过程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干预;根据参与监督检查咨询工作情况,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办法》同时也规定了咨询专家的义务包括应当勤勉尽责,为咨询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检查信息和商业信息;与咨询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回避;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办法》还明确了对咨询专家存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或渎职失职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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