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云南省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
近年来,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购买领域也不断扩展,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也存在泛化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存在购买服务“超范围”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有些本需要政府部门自身完成的工作也交由社会力量去做。以上情况的出现,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亟需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为了进一步厘清政府购买服务边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省财政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的《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目录(暂行)》进行调整完善,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购买事项清单》,列明了9大类禁止购买事项。通过清单式管理,避免以往禁止购买目录简单化、易混淆的问题,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不能买”的内容和范围。
一是根据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实际情况,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划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得超越政府职能的边界,同时,把握好市场化方向、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尺度。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法律规定的由相关国家机关直接履职的立法、监察、审判、检察等事项,列入《禁止购买事项清单》。
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将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项目列入《禁止购买事项清单》。比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必须一律排除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外。
三是为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将融资行为列入《禁止购买事项清单》,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均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为了规范政府部门的用工行为,将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也列入《禁止购买事项清单》,避免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买人员”“买岗位”,导致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造成“懒政”“怠政”的潜在风险。
四是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禁止购买事项清单》将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也列入其中。
《禁止购买事项清单》的制定出台,并不是单纯一味地给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踩刹车、上紧箍咒,而是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进行剔除,重在防范和提前化解重大风险,促使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坚持正确的方向,规范有序推进改革,让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更好、更健康、更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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