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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制定询问质疑和投诉“说明书”

作者: 发布于:2018-10-22 11:16:50 来源:财政部网站

  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在不同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要求,确保全市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统一性。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与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相比较,除了增加质疑处理的内容外,在执行程序和标准上也存在较大变化,需要进行系统性调整。同时,在具体操作实施中,不少人针对工作实务中遇到的个性问题难于正确把握,需要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和定性。此外,目前宁波市缺少“质疑投诉”的执行标准,各地区对法规理解不一,“质疑投诉”处理的程序、标准和法律适用参差不齐,法律风险逐年增大,需要强化执行标准防范法律风险。为此,宁波市财政局出台了《工作指引》,以此作为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工具,让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指引》检索,就可以明确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在不同节点的政策规定、政策解释或政策指向,确保全市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统一性。


  据了解,《工作指引》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相关规定的框架下,结合宁波市质疑投诉处理实际工作情况,按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流程和环节进行政策规定汇编和明确。具体内容包括:从法理角度定义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相关规定;强化询问的作用,明确询问的程序及处理标准;细化质疑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细化投诉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质疑投诉工作各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制定质疑函、投诉函等13个规范性文书。


  对政府采购询问相关规定的明确是《工作指引》的一大亮点。其中强调,询问是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政府采购除了执行法定信息公告要求外,在需求制定和采购评审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客观事实,信息对等是供应商进行维权救济和采购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平基础。为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确保政府采购公平、透明,法律(政府采购法第51条)赋予了供应商询问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包括要求澄清和答疑)。因此询问工作是做好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的基础工作之一。


  《工作指引》还分别明确了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和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询问提出的范围和主体,被询问人主体及责任,询问提出的方式和接受,询问答复的要求和时限,答复内容禁止事项,询问过程特定事项处理等内容。其中指出,询问提出方式应当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但对重要响应条款、询问人的评审得分以及相关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不予公开事项的询问应当提醒询问人采用书面方式提出。询问原则上不作提出的时间限制,但可以 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确针对采购活动各环节提出询问的时间限制,询问提出的时间限制可以参考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规定。询问人未按约定时间提出询问的,被询问人可以不接受询问。被询问人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2条)。答复方式按约定的相对应询问方式进行回复;为约定的,按审慎原则进行口头、传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答复。评审专家有义务配合被询问人答复询问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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