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财政对政采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扣分规则》(以下简称《扣分规则》)明确,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对评审专家实行淘汰制管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据介绍,《扣分规则》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评价扣分。如评审专家对扣分有异议,应在评价完成后的15日内对扣分情况进行申诉,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扣分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提出最终意见,并结合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扣分。
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
为便于各单位、各地市对照操作,《扣分规则》详细列明了扣分情形。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价时的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其中规定,评审专家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拒绝出示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或有效证件的;对评审专业市场行情不熟悉、不了解的;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这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此外,《扣分规则》还规定了财政部门的扣分项及扣分标准: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单位、专业、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影响评标的这两种情形之一,扣10分。
此外,《扣分规则》还明确,将建立“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7种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同时将处理处罚结果抄报省财政厅,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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