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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本周(8.20-8.24)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作者: 发布于:2018-08-27 08:28: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1、江西:不得将特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加分条件
 
  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知》明确,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不得建立不合理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2、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上线试运行
 
  近日,广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专家注册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建设开发工作已完成,该系统按计划将于近期上线试运行。新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实行全区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使用,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该系统已于2018年8月1日开通注册窗口,全区所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上传相关材料。如发现专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四川: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从“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方式选择”“基本流程”“具体要求”等几部分对四川省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省级单位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货物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竞价;省级单位采购符合适用范围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选择竞价或直购;参与竞价和直购的供应商,其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原厂正品,并符合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正版软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规定。
 
  4、河北: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和产品采用公开招标确定
 
  8月23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价值目标。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定本级协议供货目录,协议供货采购金额限制在同级政府采购限额以内。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和产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价格作为重要评审因素。协议供货成交价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在不超中标价前提下协商确定。财政部门确定协议供货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超期作废。
 
  5、全国首期政府采购家具及工程采购专题研修班暨13届家具峰会将举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拟于2018年9月10日~12日在上海举办“全国政府采购家具及工程专题研修班(第一期)”。研修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家具招标文件编制及实务操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及实务操作、采购人/操作机构常用法规串讲等。
 
  同期,针对家具采购存在操作难度大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还将联合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第42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主办方)在上海举办“第13届全国家具采购峰会”。届时,与会嘉宾将围绕“如何科学编制家具招标文件”主题进行深度交流。
 
  6、浙江宁波:发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指引
 
  近日,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提升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该工作指引从法理角度定义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细化了询问、质疑、投诉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质疑投诉工作各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其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是要约响应,未实质性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当认定为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质疑人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评委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被质疑人;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依法提起的询问和质疑予以接受,并依法答复或者按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采购需求有义务建议采购人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7、山东济南:“围标串标”被列入黑恶势力表现形式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被列为第22条。据了解,根据《刑法》第223、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8、山东青岛:发布编制采购(招标)文件禁用内容和负面行为
 
  近日,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青岛市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和《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索引》(简称“负面索引”)。两份清单中均列明了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时的禁用内容,有利于引导采购人(招标人)依法合规采购(招标)。
 
  负面清单共三大项44小项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禁用内容13项,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禁用内容18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13项,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有效防止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负面索引分招标前期、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及发售、开标、评审、确定中标人及公示5部分,列出了100种招标人负面行为内容。
 
  9、浙江绍兴:出台“首台套”产品政采指导意见
 
  近日,绍兴市出台了《关于促进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政策执行、采购需求、进口论证管理等三方面提出了10条政策措施,这是浙江省第一个“首台套”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意见指出,建立首台套产品首购制度,对符合重点扶持要求的首台套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先购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或给予评分加分;采购单位不得对首台套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报的首台套产品,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切实降低医疗器械企业负担。
 
  10、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9月将办四期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政策执行和操作水平,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将于9月4日、9月12日、9月18日、9月19日分别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郑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北京市各举办一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
 
  培训对象为全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包含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讲解、如何编制招标文件、财政部87号令要点解读、投诉案例及财政部94号令要点解读、财库〔2018〕2号文要点讲解、非招标方式的选择与适用、评审专家的适用与管理、高校采购政策与实务、电子化操作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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