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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 发布于:2018-09-03 08:47:41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一是修订《扬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扬财规﹝2018﹞2号),对从受理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制作,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审和定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关于扬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档案建设及结果运用的操作规程》,规定供应商22项不良或失信行为均计入征信系统。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联合惩戒。三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扬府传发﹝2018﹞140号),明确了预算单位在内控机制建设、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检查。一是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学习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制订规范处理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充分利用专家评审和法律顾问参与投诉事项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公正。加强与投诉供应商的沟通,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确保了每件投诉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和圆满处理。二是加强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履约检查。上半年,通过现场走访、实地了解情况、听取供应商情况介绍、对照投标文件、看台账记录、提问题等方式,对22家定点供应商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定点供应商执行投标文件及履约情况、供应商建立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财务及台账等基础工作情况等。综合评定出优秀和良好17家,一般2家,较差3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信息应用。一是加强结果运用。市信用办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牵头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二是给予相关处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推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等进行诚信纪录查询,推动第三方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对有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是及时完善信息库。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库,同时推送至市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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