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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作者: 发布于:2018-08-08 15:43:25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51号),对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作出部署,推动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明确提出,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全面建立,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普遍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能力。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购买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服务;社会救助协理、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等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托管等服务。界定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将运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充实经办力量,县级要建立承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乡镇(街道)要充实民政工作力量,鼓励按照“县买乡用”原则购买服务力量;村(居)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窗口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乡镇(街道)全面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在乡镇推动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部署应用,加强省、市、县核对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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