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据了解,2006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旨在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但随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施行,该办法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新的要求。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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