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重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8-08-03 08:12:37 来源:重庆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对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已建立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机制,每年对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从2017年检查评估情况看,地方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主体责任不明确、信息发布不及时、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新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要求,现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及责任主体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媒体,全市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主体。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至少涵盖以下内容,带有附件的,应将附件主要内容摘录公开。


  (一)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公告期限;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5、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7、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三)单一来源公示。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的期限;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4、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


  5、评审专家名单;


  6、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8、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五)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六)更正事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澄清(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澄清(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应当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九)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告。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可将履约验收情况进行公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1、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2、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3、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4、执法机关名称;


  5、公告日期。


  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1、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2、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


  3、存在问题;


  4、考核单位。


  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


  1、当事人名称;


  2、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3、处理日期;


  4、执法机关名称。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四、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发布媒体准确。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三)原则上不得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发布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参照政府采购监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在发布信息时应作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显著标识。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一)各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财政局将建立考核机制,每年度定期对各区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