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益和质量,根据2018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天津市财政部门决定于2018年7月至11月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依据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我市市级预算单位2017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应采尽采、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采购信息公开、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和质疑答复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6〕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检查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市级预算单位检查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分为全面自查、重点抽查、汇总处理三个阶段。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全面自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系统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市级各预算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2017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填写《2018年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自查统计表》(见附件1),存在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在做好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所属预算单位的自查汇总工作,填写《2018年天津市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对本系统自查工作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撰写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将统计表、汇总表和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
重点抽查阶段(8月16日至10月31日):市财政部门将成立专项检查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市级预算单位实施重点检查。检查组将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汇总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市财政部门针对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梳理,对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