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采购“四改变”
取消采购文件审查、取消评审专家抽取审核、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提高进口设备审批限额。“两取一简一提”,重庆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日前,市财政局印发通知,简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还权归位、降本增效”,对市级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大胆放手。
“去年,重庆市级政府采购规模已突破650亿元,在采购体量日渐庞大、采购品种日趋繁多的背景下,如何提高采购效率,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市财政肩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责任,一直在审批管理的问题上“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不断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程序控制转向结果导向。这次政府采购业务流程作了怎样的简化?在哪些方面加大了“放”的力度?管控上又有什么严格要求?该人士作了详解。
“取”—采购文件政策性审查。取消对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政策性审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制作完成采购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采购文件备案后,即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取”—评审专家抽取审核。对已经完成采购文件备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专家抽取需求,系统自动审核抽取,不再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简”—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对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或原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拟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下达变更后的采购方式,不再批复纸质意见。
而对于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行变更采购方式,不再人工审核。
“提”—进口设备审批限额。由5万元提至20万元。单次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既加大“放”,更严格“管”。简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还权于采购人、还责于采购人,市财政局同时重申和强调两项要求:采购人须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制作采购文件,不得通过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须在满足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更加充分发挥各采购方式优势,禁止随意变更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