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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质疑及质疑答复?湖北采购中心新规可借鉴

作者:董晓鸥 发布于:2018-06-11 08:2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近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三十四条,包含质疑的提出、质疑的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质疑处理的主体、工作流程、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答复内容要求、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等。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薛飞向记者介绍,该中心一直非常重视质疑处理工作,2013年曾出台《项目质疑管理规定》,对质疑处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财政部87号令、94号令陆续颁布实施,原有的《项目质疑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相关规定,亟待修订。”薛飞补充到。“我们在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3月底财政部专题培训的相关精神,结合中心近年来质疑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规定》,对质疑处理工作的全流程进行制度化,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断规范采购行为”。


  《规定》增加了关于“必要的证明材料”说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职责权限划分、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方式等。“质疑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这三个环节的质疑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往往不一样,实际工作中质疑人不太好把握,一是对举证责任不能准确区分,二是不知道什么样的证明材料才是‘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经常会因为证明材料问题反复跑路,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纠纷。因此在《规定》中,我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三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质疑问题进行了细分,明确告知质疑人在哪个环节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薛飞介绍。如《规定》第十四条,质疑人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质疑的,其证据材料应包括:(一)认为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的具体页码、条款;(二)认为采购文件倾向和排斥的具体对象;(三)质疑人的判定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资料等;(四)其它可以证明质疑人主张的证据材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质疑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按照湖北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全公开的基本精神和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新要求,中心于2017年10月开始试行网上处理质疑,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为广大供应商提供方便快捷的质疑渠道,因此,新的《规定》中专门对网上质疑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薛飞介绍。


  此外,《规定》明确了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规定》还删除和修订了《项目质疑管理规定》中关于质疑的提交方式、质疑的审核与受理、有效与否的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等与94号令基本精神不符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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