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偷鱼拒捕打人已构成抢劫罪
作者:张雷锋 发布于:2018-06-05 16:57: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村村民张富强5月22日晚22时许,发现有八九个人在其承包的鱼塘电鱼、偷鱼,张富强和其堂弟张富祥报警后又自行过去驱赶,并拦住了跑在最后的一名身上背着电瓶的男子,想把这名男子身上背的电瓶扣下,作为其电鱼的证据。但该男子用电鱼的工具电他,双方发生厮打。
很快,民警开车赶到现场,但就在民警了解情况时,有四五辆车开到现场,来了一二十名不明身份的人,下了车就对张富强拳打脚踢,张富强被打伤。事后得知,与他发生肢体冲突的是张姓城管。
偷盗他人被发现后,居然还在警察处理现场聚众殴打受害人,简直就是明火执仗、无法无天。
最近未见报道处理下文。
本文想说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
也就是说,张某电鱼、偷鱼的行为如果金额不大,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按治安案件处理即可,但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企图用电鱼工具电击受害人并殴打受害人,已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案件性质已经转化为抢劫罪。而抢劫罪无论是否抢得财物、无论抢得金额多少都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希望司法机关能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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