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招标信息必须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布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发改委官网发布了《浙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招标公告、终止招标公告等信息从5月21日起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主要的实施管理细则有: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采用文本形式报送的,需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第六条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为本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采用文本形式的,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办法》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