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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出台政采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8-05-07 08:13: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近日从海南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网上商城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海南省财政厅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网上商城采购人管理、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网上商城采购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
 
 
  《管理办法》明确了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的职责。
 
 
  其中,海南省财政厅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依法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建设运行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网上商城系统。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网上商城平台采购执行机构及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活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做好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的监督。定期汇总分析网上商城执行及供应商诚信交易情况。对网上商城供应商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暂停或取消网上商城资格,记录诚信档案。
 
 
  根据《管理办法》,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价格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二是按照网上商城规则进行结果确认、收货、验收、付款,不得无故不确认结果、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三是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四是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五是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办法》指出,是指依法参与网上商城活动并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包括电商和网上竞价供应商。网上竞价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省采购中心负责建立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档案。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档案相关规定由省采购中心另行制定。省采购中心负责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信息、交易行为、合同履约行为等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并适时开展检查,对存在违法规行为的应予以查证核实。网上商城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由省采购中心予以约谈、暂停或取消网上商城资格,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采购人通过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GFMIS)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网上商城,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或采购人单次采购同类品目(二类)金额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网上竞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况调整网上竞价限额标准。电商直购具体程序为 1. 采购计划录入及网上商城商品选择;2. 电子下单; 3. 合同签订;4. 履约验收及评价;5. 支付货款。网上竞价的程序为:1. 采购计划录入; 2. 发起网上竞价;3. 合同签订;4. 履约验收及评价;5. 支付货款。
 
 
  附:
 
 
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上商城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省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货物,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依法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
 
 
  第五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建设运行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共享使用的网上商城系统。
 
 
  第六条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为网上商城平台采购执行机构及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入围活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竞价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做好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的监督。定期汇总分析网上商城执行及供应商诚信交易情况。对网上商城供应商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约谈、暂停或取消网上商城资格,记录诚信档案。
 
 
  第七条  建立由省财政厅、省政务中心、省采购中心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网上商城政策、系统完善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实行动态管理。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目录内商品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调整。
 
 
  第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网上商城采购人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价格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照网上商城规则进行结果确认、收货、验收、付款,不得无故不确认结果、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三)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纳入网上商城范围的货物,采购人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第三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是指依法参与网上商城活动并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包括电商和网上竞价供应商。
 
 
  电商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可通过数据接口推送商品到网上商城进行直接售卖的供应商。
 
 
  竞价供应商指具备网上商城资格,根据采购人的竞价要求,参与商品报价的供应商。网上竞价供应商分为制造商和代理商两类。制造商的业务权限包括代理商授权、商品信息录入等;代理商的业务权限包括在制造商授权范围内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等。
 
 
  第十三条  电商入围实行承诺入围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条件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电商准入条件见附件1)。省采购中心依据准入条件审核电商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通过。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入围实行注册审核制,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条件的网上竞价供应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网上竞价供应商准入条件见附件2)。注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录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注册。
 
 
  (二)网上注册完成后,网上竞价供应商应携带准入条件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省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省采购中心即开通网上竞价供应商的使用权限。
 
 
  (四)网上竞价供应商须提交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书。
 
 
  第十五条  省采购中心依据准入条件审核网上竞价供应商申请材料,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二)网上竞价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审核通过的电商和网上竞价供应商名单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告。
 
 
  第十六条  电商入围后,由省采购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电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依法开展电商直购活动。
 
 
  第十七条  电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海南省境内的电商直购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电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系统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
 
 
  (二)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直购活动;
 
 
  (三)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电商直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电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是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的非进口自营商品,不得推送非自营商品或进口商品或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
 
 
  (二)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必须与实际数量保持一致,不得销售无库存的商品;
 
 
  (三)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 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
 
 
  (四)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
 
 
  (五)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标准的商品;
 
 
  (六)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海南省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七)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八)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  电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及服务,提供客服联系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
 
 
  (二)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物流信息,并与网上商城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三)不得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四)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配 送服务,不得收取配送费用;
 
 
  (五)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必须配合采购人完成商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 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七)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的,必须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 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八)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完成资格入库申请后,由省采购中心开通业务权限。网上竞价供应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依法开展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海南省境内的网上竞价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网上竞价活动;
 
 
  (二)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网上竞价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三)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省采购中心负责建立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档案。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档案相关规定由省采购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采购中心负责对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信息、交易行为、合同履约行为等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并适时开展检查,对存在违法规行为的应予以查证核实。
 
 
  第二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由省采购中心予以约谈、暂停或取消网上商城资格,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通过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简称GFMIS)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网上商城,采购人可以直接选择商品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或采购人单次采购同类品目(二类)金额达到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网上竞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况调整网上竞价限额标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电商直购
 
 
  1. 采购计划录入及网上商城商品选择
 
 
  采购人可以在GFMIS-政府采购-采购计划中录入需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计划后,点击进入网上商城进行电子下单采购,也可以先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网上商城选择商品加入购物车后,再通过GFMIS-政府采购-采购计划录入需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计划,由系统校验通过后在网上商城进行电子下单。
 
 
  采购人应按照不同的采购品目(二类品目)分别录入采购计划,一条采购计划对应一项采购品目。
 
 
  2. 电子下单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中选择需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需求选择商品后进行电子下单。
 
 
  3. 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按照电子下单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履约验收及评价
 
 
  电商应当在确认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在货物到达签收后5个工作日送达发票和合同,采购人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5. 支付货款
 
 
  采购人应在到货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合同后30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采购资金一次性全额支付电商(银行转账或货到付款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网上竞价
 
 
  1. 采购计划录入
 
 
  采购人在“GFMIS系统-政府采购-采购计划”中录入需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计划,点击进入网上商城后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2. 发起网上竞价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中选择需要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采购计划,按照竞价规则发起网上竞价。
 
 
  3. 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按照网上竞价成交结果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通过网上商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履约验收及评价
 
 
  采购人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5. 支付货款
 
 
  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银行转账或货到付款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采购中心予以书面通知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推送商品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规定;
 
 
  (二)推送商品属于无其他社会供应商售卖的“特供”、“专供”商品;
 
 
  (三)提供的商品为非自营商品或进口商品或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
 
 
  (四)商品信息或物流不完整、模糊(自然月累计超过5个商品信息或者订单信息);
 
 
  (五)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六)向采购人收取额外的配送费用;
 
 
  (七)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八)不按规定时间向采购人送达商品、合同、发票;
 
 
  (九)售后服务态度恶劣;
 
 
  (十)在质保期内推诿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1个月。
 
 
  (一)1年内累计3次被约谈;
 
 
  (二)1年内累计3次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暂停网上商城资格3个月。
 
 
  (一)1年内累计6次被约谈;
 
 
  (二)1年内累计6次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
 
 
  (三)网上商城系统中的商品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
 
 
  (四)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资格;
 
 
  (二)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采购中心予以书面通知并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一)提供不实的商品(含配件和服务)信息,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提供商品属于无其他社会供应商售卖的“特供”、“专供”商品;
 
 
  (三)提供的商品为非自营商品或进口商品或网上商城目录外的商品;
 
 
  (四)向采购人收取额外的配送费用;
 
 
  (五)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不按规定时间向采购人送达商品、合同、发票;
 
 
  (七)售后服务态度恶劣;
 
 
  (八)在质保期内推诿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代理商有下列情形的,将对其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等处理。
 
 
  (一)1年内累计3次被约谈;
 
 
  (二)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1个月;
 
 
  (三)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四)在报价时作出虚假响应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五)同一年度内被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处理累计超过6个月的,下一年度将不接受其网上竞价资格申请。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
 
 
  (一)代理商成交后拒不履行合同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1个月;
 
 
  (二)提供不实的商品(含配件和服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
 
 
  (三)同一年度内累计有3家代理商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暂停该品牌制造商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
 
 
  (四)同一年度内被作出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处理累计超过6个月的,下一年度将不接受其网上竞价资格申请。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网上竞价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资格;
 
 
  (二)与其他网上竞价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网上商城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省采购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资格。如需检查的,在通过检查并符合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网上商城资格。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等违规情形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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