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评分不能协商,客观评分可以吗?
87号令第62条规定,评委会及其成员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这里只明确指出了主观评审因素,于是有业界人士认为客观评审因素可以协商评分,且财库〔2012〕69号文也规定了“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应当一致”,所以客观分可以通过协商达成统一。
是这样吗?这首先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实务中必须依法确保专家的独立评审权,但如果出现个别专家在裁量范围内的畸高畸低打分怎么办?同时对于一个采购项目来说,哪些是客观评审因素,哪些又是主观评审因素?
引规据法
评审专家不得对客观评分协商打分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应按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独立评审,不得就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独立评审,既包括对主观评审因素的独立评审,也包括对客观评审因素的独立评审。以下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独立评审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专家支招
专家对主观评分自由裁量范围内畸高畸低打分怎么办?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独立评审权,避免采购人、代理机构等的干扰,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但如果专家独立评审后,出现专家畸高畸低打分,且左右了中标结果,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在第120期《亚利聊政采》音频栏目中专门解析。
刘亚利社长列举了一个案例:某代理机构受委托对一个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B、C、D、E五家公司通过资格性审查。经评审打分,E公司排名第一(85.2分),而采购人中意的B公司报价最低,得分为84.8,排名第二。随后,代理机构对打分表进行审核,发现评审专家老张给E公司打了98.5分,给B公司只打了66分。而其他四位评审专家则对B、E两公司的打分较接近,都在90分左右,且B公司普遍高于E公司2-7分。照常理,这种情况应是B公司中标,但老张的畸高畸低打分左右了评标结果。在代理机构提议下,评委会对老张的打分进行复核,并建议老张修改评分。但老张则称自己就是觉得E公司好,而且主观分也都打在评标细则规定的范围内。
那么在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框架下,面对其畸高畸低评分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刘亚利社长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扮演的是评标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应及时纠正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违规行为,虽然不参与评标,但不应放弃复核权,而要承担起规范评标的职责,保证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但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找准位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职,不越位不缺位。依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项目经办人应提请评委会复核畸高畸低评分或者评标结论,要求专家对畸高畸低的打分作出解释,解释不清楚或理由不充分,应更正分数。
刘亚利社长最后总结道,评审中要严格遵守专家独立评审的规定,但如果出现专家畸高畸低打分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及时进行纠正和把控。
专家对客观评分不一致如何处理?
从理论上说,每个投标人的客观评审因素得分应当一致。在实践中,囿于评审专家水平的不同,或者少数评审专家不能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致使出现客观评审因素得分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如出现客观评审因素认定或者评分不一致的情况,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认定或者评分存在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如果在汇总各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得分时,发现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组织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核,如属于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失误造成,应由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予以纠正;如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理解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评审因素评分。
第三,如果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应当依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如在评标报告签署前,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如在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刘允中)
术业专攻
如何界定主观和客观评审因素?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进行评审。
由于投标报价是按照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式和价格调整方法进行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是固定的,因而报价应界定为客观评审因素。至于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样品等评审因素,到底是属于主观评审因素还是客观评审因素,应根据具体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设置的具体评审要素来界定。
关于技术或服务水平: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在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设定评分区间,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打分,则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评审因素就是主观评审因素。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产品的质量或者服务水平,如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可以证明拟投入项目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证书等材料,并设定一定的分值,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即可得分,则提供的证书等材料就是客观评审因素。
关于履约能力:实践中一般通过业绩、信誉、奖项等来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于业绩,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等;对于信誉,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所获得的银行或工商等部门颁发的信誉证书,如AAA等级信用证书或者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对于奖项,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的与投标项目有关的获奖证明材料等。要求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信用证书、获奖证明材料等即为客观评审因素,因为这些评审因素不需要专业判断能力,只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即可作出判断。
关于售后服务: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评委会及其成员根据自身专业水平对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则该售后服务方案即为主观评审因素。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针对项目配备相应的设备或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评委会及其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数量或服务人员数量进行评审打分,则该评审因素为客观评审因素。也有的招标文件给出固定的承诺书格式,只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售后服务作出承诺,即可得到相应的固定分值,则该承诺书即为客观评审因素。
关于样品: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由此可以看出,样品需要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主观判断”,因此样品属于主观评审因素。(刘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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