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讯 近日,发改委联合工信部等十部委修订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文,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优化完善了专家专业类别设置,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
文件指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文件要求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标准》依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点,按照最新行业专业划分,在坚持工程、货物、服务3类别和一级、二级、三级3级别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了专家专业类别设置。
根据评标活动实际需要,《标准》共增加一级专业类别2项,二级专业类别51项,三级专业类别416项;拆分细化原二级专业类别2项,三级专业类别8项,扩大了专家专业的覆盖面。如,增加“C13应对气候变化服务”“C14网络、电磁空间安全服务”两个一级类专业。为避免专家专业重复设置,实现专业分类结构优化,《标准》对原来相同或相近的32类专家专业进行了合并,删除了重复设置、专业更换的二级专业类别1项、三级专业类别80项。
此外,《标准》还调整完善了部分专业。根据最新行业专业划分,对原有专家专业类别进行调整,共调整二级专业类别2项,三级专业类别37项,修改专业类别名称和编码175项,进一步规范了专家专业分类。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对“A0801建筑工程”中的三级专业类别进行更新,将原“建筑智能化工程”修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将原“仿古建筑及修缮工程”修改为“古建筑工程”等。
下面是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我们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2.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 家 林 业 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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