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建议: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控市场经济、促进民族产业发展和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和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多达5011起,分别是2015年和2014年的1.5倍和3倍。这就需要不断加强和创新政府采购工作,以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仍存在重程序轻结果的现象。目前,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经过预算审核、项目组建、采购公告、评审程序、验收环节和付款审计等规定程序,并且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强调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剥离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与自主权,形成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职能错位。在项目实施中,参与各方往往强调程序合法,特别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往往抱着“听专家的就不会犯错,好不好、贵不贵都无所谓”的态度,容易造成采购结果无人负责、无人担责的现象。
二是具体操作中存在薄弱环节。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由于同类产品众多,国家也没有制定相关产品的最低采购要求,采购人往往既不懂技术,又不知市场行情,在参数设定时一般还是请意向供应商事先提供产品参数或服务要求,很容易造成采购条件量身定做,留出暗箱操作空间。同时,由于项目验收的规定过于宽泛,采购人选择验收方式的余地较大,一般也不会主动邀请其他供应商、专家、财政和纪检人员以及群众进行项目验收,容易产生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评标时无论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有效最低价是一个重要因素。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在30-60分之间并且以最低有效报价为基数,部分供应商在产品或服务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往往按预算价格的50%-60%报价;竞争性谈判,对供应商的报价不作任何限制,更容易出现预算价格20%-50%的超低价报价。过于追求低价的价值取向,容易导致部分供应商利用政策漏洞,恶意低价中标,取得中标资格后再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或转让谋利,用价格战制造“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尽管采购标的千差万别,但总体可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绝大多数货物类产品均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相关法规对服务类和工程类供应商资质要求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对近年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推动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和合同范本,科学设置基本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合理设定不同类别的采购参数。加强验收环节把关,细化验收条件和程序,增设产品或服务的试用期,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的试点,推动建立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实施细则。
二是实施“互联网+”,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建设,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资源整合,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和一站式服务。充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打破信息壁垒,整合地域和行业之间的各级各类数据,促进互联互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过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引入电商平台,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实施价格评估,分步推广,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集市,实现价格充分竞争,设置价格红线,解决恶意低价中标的顽疾,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以预算编报、项目执行和信息公开为重点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动态监控体系,对采购人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并纳入政府信用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制度,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制订《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规范特约监督员的聘任、权利和义务,发挥好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采购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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