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贯彻新规 全面规范政采
贵州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对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文件编制、质疑投诉受理等六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在采购信息公开方面,贵州省财政厅提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采购需求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履约验收报告。其中指出,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 于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贵州省财政厅明确,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合理设置样品要求,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其中指出,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
针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贵州省财政厅要求,要明确资格性审查职责,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87号令依法履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职责,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代行资格审查职责;要规范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结束后,在评标开始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在评标前及时告知相关供应商未通过理由,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复核,资格审查及复核记录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留档备查。
关于项目评审管理,贵州省财政厅明确了重新评审情形,并对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和采购人代表的委托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指出,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重新评审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不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重新评审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在质疑投诉受理方面,贵州省财政厅明确了质疑主体和质疑受理方式,同时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其中指出,投诉实行实名制,供应商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投诉书和邮寄递交投诉书的方式依法投诉,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通过邮寄递交投诉书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进行邮寄,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以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贵州财政厅还对采购活动组织管理中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价、采购文件售价、自行组织招标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指出,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不得违法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非法限制、剥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高于人民币300元,采购文件中的清单、附件、图纸等,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售卖。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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