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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四号)

“国家林业局北方总站森林防火物资项目”处理决定

作者: 发布于:2018-01-11 09:43:26 来源:财政部网站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2017年森林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第1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TEC2017B320)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吉林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鹿鸣街祥和新村A1#楼


  被投诉人: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八层


  相关供应商: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林昊)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318号城南映象17幢第1至2层109室


  当事人: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东北亚大街333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大贴袋有刺毛贴粘合”的技术要求。2.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整体采用金属纽扣”的技术要求。3.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全套重量≤810g”的技术要求。4.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铝合金包边”的技术要求。5.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镜片长度>35㎝”的技术要求。6.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下拉后可延伸至颈部”的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等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镇江林昊投标样品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不少于投标报价2%”。


  二是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同时,招标文件关于“所投货物性能、质量的整体评价”等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是《现场检测要点》中记载的评分办法有关内容,未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属于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形。


  四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五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处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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