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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二号)

“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支撑平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作者: 发布于:2018-01-11 09:38:33 来源:财政部网站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网络与带库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恒泰智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郦城果岭2-402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被投诉人2: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四、服务要求”序号1为★号条款,该项服务要求标准中关于“原制造厂商”的描述有歧义,应依法进行澄清。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附件中“测试1.6缓存系统的业务功能测试”的测试步骤3、4、5提到的文件解析或检索功能实际上只有HDS一家满足,该三个步骤的测试要求存在指向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产品清单及指标要求”的“24、测试指标”中序号1和序号2的表述,与第五部分的附件中“(四)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存在矛盾,规定不清晰,影响评标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使用了“原制造厂商”、“原厂商”等表述。同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部分也存在“生产制造厂商”和“厂商”的表述。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表意上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涵上无实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澄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测试不是实质性条款。同时,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均表示,有多家产品能够参加测试。且现有投标文件等证据显示并非仅有HDS一家满足测试。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测试指标”的序号1和序号2是针对投标产品自身的要求;“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是针对测试环境的要求,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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