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采多举措集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2017年12月11日,《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正式公布。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近两年执行情况和借鉴中央以及部分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新一期采购目录与原采购目录相比,主要亮点如下。
一是从采购实践出发完善集中采购目录。针对新时期政府采购新业态及管理重点,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品目,取消了专用车辆、锅炉、电机、制冷空调设备、照明设备等极少采购的品目。为增强采购目录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对制服、家具用品、建筑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电梯安装、装修工程等品目进行了限定性表述。
二是立足依法规范大幅精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于法有据、实事求是原则对上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大幅度整合,对实践中无法形成部门集中统一采购的品目一律加以删除,同时改革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列举方法,由原来的“品目”方式改变为“部门+品目”的方式,提升了准确性和指向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70个品目减少为6个部门的6个品目。
三是以实施效果为抓手科学提高采购限额标准。针对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品目实施起点偏低,集中采购效果不明显,采购程序繁琐,采购效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将工程类的集中采购起点标准由1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万元以上,信息技术服务集中采购起点由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参照中央及部分省、直辖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结合山西实际,将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省级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市县级由10万元提高到不高于20万元,便于市县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和管理能力确定本区域内管理起点。
新一期采购目录为大力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精简优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程序,充分发挥财政性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按照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市县级法院、检察院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效率,进一步明确“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级法院、检察院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属地集采机构进行采购”。